辯護人應選任律師贍養費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
 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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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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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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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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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離婚協議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
 為迴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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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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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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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通姦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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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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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免費法律諮詢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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