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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事論事,講求證據,不能猜測及存在先入為主的偏見,可是在法律控訴的範疇又存在「動機」及「意圖」等抽象名詞和定義,而「意圖」或「動機」是存在於人腦海裏的情緒及行動的前期準備。沒有思想準備就叫「衝動」或「本能反應」,在刑事傷害他人身體案例上常用作辯護者脫罪理據,行事者未傷人但能確立行事者有「意圖」及「動機」殺害或傷害別人,就可能控以「意圖謀殺」罪名。當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辯方只須要否定檢控的證據,而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下,被告可獲裁定無罪。
 法庭應該公正、公平及無私,正如法庭外佇立綁眼的「司法女神」表徵,右手持天秤代表衡量正反雙方的辯證及理據,左手執兩刃劍顯示如何判決難保雙方會有不同程度損傷;綁眼則代表客觀中立,不會預設觀點與立場。
 由於有「動機」、「意圖」存在,所以法律是抽象的,刑事大狀在庭上會舉證以引導法官或陪審團接納假設情景,並要求法官與陪審員代入。再者,現今社會資訊科技發達,當事人不一定要出庭應訊,原告與被告都可通過視像會議出席審訊。
 不確保正義的永恒及必然
 最近有一宗新聞報道,一個為已婚人士提供偷情交友聯絡服務的網站,跟一個前僱員對簿公堂,後者控告該公司在短時間內指示她向電腦資料庫,輸入超過一千個虛假接受追求者的個人資料,導致她的手腕永久傷殘,離婚協議要求二千萬元賠償。原訴人指這些個人檔案大部分虛擬,目的讓男性會員覺得可選擇對象很多,藉此擴大網站的普及性。該公司反指原訴人誇大受傷程度,又強調那些個人檔案「百分百真實」。
 互聯網有不少虛擬人物和事物,警方最近搗破不少色情網站,也靠虛擬身分在網上「放蛇」,只要對方「意圖」確立,法庭會接受檢方提控,因此具體與否已不是關鍵所在。
 我們不能在法律範疇內尋求真理,因為法律只能夠指出在條文下屬合法還是違法,並不能確保正義的永恒及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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