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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離婚協議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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