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監護權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sfds151 的頭像
    dsfds151

    律師事務所

    dsfds15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