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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贍養費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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