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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法西斯國家重要的國際文件,《開羅宣言》確定了要打敗日本,將被日本佔領的中國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並使其無條件投降的戰略目標。而中國的釣魚島屬於中國台灣省管轄,自然也包括在歸還中國的領土範圍之內。《波茨坦公告》重新確定了《開羅宣言》的宗旨和目標,進一步明確了對日本的戰後處置。《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當時和戰後的國際正義秩序和國際法規則,具有完全的國際法效力,必須予以遵守。對於日本政府和安倍內閣不斷挑釁戰後國際秩序,企圖推翻戰後日本國內和平政治體制,重新武裝的做法,中方和國際社會需高度警惕並從多角度強力應對。
 日方否定《開羅宣言》的觀點之一,是認為其不是「條約」,而僅僅是「宣言」,不具備條約的拘束力。而實際上,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開羅宣言》就是不容否定的國際條約。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屬於符合國際條約要件規定的國際條約,主要根據如下:首先,參加國都具有締結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美國、英國、中國、蘇聯參加的領導人幾乎都是其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包括羅斯福、丘吉爾、蔣介石等,代表的是各國的政府和國家,他們具有簽訂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其次,他們是在平等、自由協商、自願的基礎上發表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沒有任何違背締約國意志的情況。再次,條約必須符合強行法規則才能生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國際強行法規則。強行法是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而存在,是國際社會全體公認為不能違背,並且以後只能以同等性質的規則才能變更的規則,它不能以個別國家間的條約排除適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當時和戰後的國際正義秩序和國際法規則,與強行法和全體國際利益沒有違背。因此,不能因為名稱上的「宣言」或「公告」,而否定其作為國際條約的實質。
 日方否定《開羅宣言》的觀點之二,是認為其參加國沒有簽字。就一般國際法習慣而言,經過簽字和國內立法機構批准的條約效力最高;不需經過國內立法機構批准,但有簽字的條約次之;再次是沒有簽字的條約。這3種條約只是在習慣上認為相互之間的贍養費效力有所差異,但並沒有國際法條文上規定的差別。《開羅宣言》沒有簽字,但它的內容在簽字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確認,因此其法律效力不低於簽字的條約。《波茨坦公告》是在二戰後期,同日本的戰爭還在緊張、激烈進行的過程中,在這種緊急、隨時都有大量人員死亡的戰爭狀態下達成。這樣一個敦促日本投降的條約不太可能等待每個參加國國內立法機構漫長的審理和批准程序。因此,這是一種特殊情況、特殊條件下的國際條約,並不能認為它沒有國內立法機構的批准程序就會降低它的國際法拘束力。因此,不能用「是否簽字」、「是否經過國會批准」等程序,否定其作為條約、並具有條約效力的實質。
 日方否定《開羅宣言》的觀點之三,是認為其為中美英三國的條約,對屬於第三方非當事國的日本沒有法律拘束力。一項國際條約並非都對第三方非當事國家有沒有拘束力,有沒有拘束力要看這個國際條約對第三方國家有沒有強行管制法律效力與這個第三方國家對其承認的程度。《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參加國是美英中和美蘇英中等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反法西斯戰爭的正義國家,有權按照國際社會公認的強行法原則對發動侵略戰爭、違背全體人類利益的德意日法西斯國家締結條約進行強行約束和管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就是對日本的強行管制和約束,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同時,日本在國際條約中也承認這種管制和約束。日本天皇裕仁作為戰前日本最高統治者在1945年8月14日發表《終戰詔書》廣播講話,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於《波茨坦公告》及其中表述必須遵守的《開羅宣言》對日本具有了法律拘束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和日本國家代表在密蘇里軍艦上籤訂的日本《投降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無條件投降」。如果說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還不是國際條約,它承諾的法律效力比國際條約要低的話,那麼,日本政府和日本國家代表與美國、中國、蘇聯等反法西斯同盟國家代表簽訂的《投降書》則屬於正式的國際條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由於《波茨坦公告》中規定必須實施《開羅宣言》,因此,等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內容對日本國家就具有了法律的拘束力。在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之時贍養費,中日兩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第三條中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等於日本在中日兩國的條約中再一次承認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及其延伸至《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因此,從強行法的強制拘束力和日本在國際條約中承認《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情況而言,《開羅宣言》對日本具有明確的法律拘束力。
 
 按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內容,釣魚島自日本戰敗投降之時,其作為中國台灣省的一部分,在法理上就已經歸屬於中國。日本必須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必須徹底放棄對釣魚島的任何干涉和控制。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如果繼續巧言狡辯、混淆視聽,實質上就是違背國際正義,損害人類公理,必將遭受歷史規律的嚴懲!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僅體現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的正義性和勝利成果,其內容也必須得到貫徹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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