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妨害家庭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sfds15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