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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日舉辦的“2013第九屆中國國際期貨大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吳曉靈表示,制定《期貨法》是今後一段時期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需盡快制定《期貨法》,推動金融期貨及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財經委和法工委決定把《證券法》的修訂和《期貨法》的立法同時列入明年的年度立法計劃”,吳曉靈表示,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的規范和發展主要依靠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反映場內外金融市場的規定顯得不足,需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推動金融期貨以及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從國際期貨市場來看,金融期貨成交量已經佔到了整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成交量的90%左右,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還不能適應我國實體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創新的要求”。吳曉靈指出,與此同時,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保持了較快發展的勢頭,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但也存在衍生品市場規則分散及層級較低,市場基礎設施不統一,信息不夠透明,監管標準各異,衍生品稅收法律體係滯後等問題。特別是金融衍生品部分核心交易的機制,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妨害家庭存在不確定性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創新發展。
   另外,從服務實體經濟角度出發,我國對國際大宗市場的價格影響力很小,沒有商品定價權的被動局面而越來越突出,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來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充分反映我國供需信息,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定價能力。同時國內有著大量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和經濟體,大到從事跨國晶瑩的行業巨頭,小到從事土地承包的農戶對期貨市場有著巨大的需求。
   吳曉靈認為,《期貨法》立法重點應是場內市場,但同時應對場外市場也做出相應規定。“《期貨法》應該是一部統一調整商品期貨、金融期貨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基本法,既調整場內衍生品市場,也調整場外衍生品市場”,她表示,為了給場外衍生品市場預留空間,如單一主體協議,履約保證機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其中證券衍生品的法律調整還涉及《證券法》修改工作的協調,初步看來證券衍生品可以分為證券類,如認股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和期權等兩大類。
   吳曉靈表示,目前我國制訂《期貨法》的條件已經成熟,期貨市場已具備了制定《期貨法》的市場基礎、制度基礎和監管基礎。未來要把《期貨法》制定成一部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基本法。同時,完善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主要法律制度。一是對現行場內期貨市場的相關制度進行總結完善。二是建立各類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是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完善期貨市場涉外法律制度,在對內對外開放,有效跨境監管協作、投資者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四是明確相關民事訴訟制度和法律責任,完善有關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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