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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以後,財產繼承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所以4位繼承人取得繼承財產後,僅就繼承取得的財產的總額負擔保責任,若外公生前負有債務,外公的債權人若向其他4位繼承人求償,4位繼承人僅就繼承取得的財產範圍內負責即可,不會影響4位繼承人本身原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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