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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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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離婚協議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
 為迴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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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免費法律諮詢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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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通姦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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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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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免費法律諮詢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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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事務所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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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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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通姦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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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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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免費法律諮詢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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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法西斯國家重要的國際文件,《開羅宣言》確定了要打敗日本,將被日本佔領的中國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並使其無條件投降的戰略目標。而中國的釣魚島屬於中國台灣省管轄,自然也包括在歸還中國的領土範圍之內。《波茨坦公告》重新確定了《開羅宣言》的宗旨和目標,進一步明確了對日本的戰後處置。《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當時和戰後的國際正義秩序和國際法規則,具有完全的國際法效力,必須予以遵守。對於日本政府和安倍內閣不斷挑釁戰後國際秩序,企圖推翻戰後日本國內和平政治體制,重新武裝的做法,中方和國際社會需高度警惕並從多角度強力應對。
 日方否定《開羅宣言》的觀點之一,是認為其不是「條約」,而僅僅是「宣言」,不具備條約的拘束力。而實際上,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開羅宣言》就是不容否定的國際條約。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屬於符合國際條約要件規定的國際條約,主要根據如下:首先,參加國都具有締結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美國、英國、中國、蘇聯參加的領導人幾乎都是其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包括羅斯福、丘吉爾、蔣介石等,代表的是各國的政府和國家,他們具有簽訂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其次,他們是在平等、自由協商、自願的基礎上發表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沒有任何違背締約國意志的情況。再次,條約必須符合強行法規則才能生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國際強行法規則。強行法是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而存在,是國際社會全體公認為不能違背,並且以後只能以同等性質的規則才能變更的規則,它不能以個別國家間的條約排除適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當時和戰後的國際正義秩序和國際法規則,與強行法和全體國際利益沒有違背。因此,不能因為名稱上的「宣言」或「公告」,而否定其作為國際條約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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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2月03日訊】請律師打官司對很多貧困居民來說想都不敢想,那些高額的律師費用就讓他們望而卻步。現在紐約州出臺新法規,在紐約州做顧問的外州律師可以為紐約州貧困居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這對紐約州要請律師的貧困居民來說真是個好消息。
 紐約市長交接臨近 糧食券縮減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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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食品標示不實與危安事件層出不窮,從三聚氰胺、毒殿粉、到胖達人人工香精事件還餘波盪漾,大統長基黑心油事件就像一把野火燎原似的燒了多少知名品牌,許多耳熟能詳的食品品牌也遭到波及,釀成台灣食品產業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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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事論事,講求證據,不能猜測及存在先入為主的偏見,可是在法律控訴的範疇又存在「動機」及「意圖」等抽象名詞和定義,而「意圖」或「動機」是存在於人腦海裏的情緒及行動的前期準備。沒有思想準備就叫「衝動」或「本能反應」,在刑事傷害他人身體案例上常用作辯護者脫罪理據,行事者未傷人但能確立行事者有「意圖」及「動機」殺害或傷害別人,就可能控以「意圖謀殺」罪名。當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辯方只須要否定檢控的證據,而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下,被告可獲裁定無罪。
法庭應該公正、公平及無私,正如法庭外佇立綁眼的「司法女神」表徵,右手持天秤代表衡量正反雙方的辯證及理據,左手執兩刃劍顯示如何判決難保雙方會有不同程度損傷;綁眼則代表客觀中立,不會預設觀點與立場。
由於有「動機」、「意圖」存在,所以法律是抽象的,刑事大狀在庭上會舉證以引導法官或陪審團接納假設情景,並要求法官與陪審員代入。再者,現今社會資訊科技發達,當事人不一定要出庭應訊,原告與被告都可通過視像會議出席審訊。
不確保正義的永恒及必然
最近有一宗新聞報道,一個為已婚人士提供偷情交友聯絡服務的網站,跟一個前僱員對簿公堂,後者控告該公司在短時間內指示她向電腦資料庫,輸入超過一千個虛假接受追求者的個人資料,導致她的手腕永久傷殘,離婚協議要求二千萬元賠償。原訴人指這些個人檔案大部分虛擬,目的讓男性會員覺得可選擇對象很多,藉此擴大網站的普及性。該公司反指原訴人誇大受傷程度,又強調那些個人檔案「百分百真實」。
互聯網有不少虛擬人物和事物,警方最近搗破不少色情網站,也靠虛擬身分在網上「放蛇」,只要對方「意圖」確立,法庭會接受檢方提控,因此具體與否已不是關鍵所在。
我們不能在法律範疇內尋求真理,因為法律只能夠指出在條文下屬合法還是違法,並不能確保正義的永恒及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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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5日電(記者申亞欣)“我國勞動關係每一次的改革,市場化的進程,都伴隨著法制化的過程。”全國法制宣傳日之際,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法律工作部部長郭軍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
十年來,全總推動和參與了包括《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在內的120多部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法律體系基本建成。
十年來,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職工法律援助案件49萬件,結案31.42萬件,擁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員3.6萬人,工會法律援助志願者5.6萬人,
目前,全國有4億多人次參與了工會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培訓工會幹部和普法骨幹近千萬人次。

今年“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到來之際,工會系統宣傳活動的主題定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郭軍談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重點是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入,勞動關係市場化程度將進一步加深。
他指出,目前,我國勞動法律體系建設已經基本完成,這對勞動關係的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有些問題的解決還不理想,勞動關係虛無化、形式化、單邊化、短期化、空心化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關注,花大力氣解決。
“勞動關係並不是簡單幹活給錢的社會關係,而是涉及到行政隸屬等關係,涉及到知情權、表達權等人的基本權利訴求,是一種複合型、傾斜性的社會關係。”當前勞動關係日趨複雜,侵犯職工特別是困難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勞動爭議數量有所增加。這些職工對法律法規通姦不太熟悉,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又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亟需得到法律幫助。
對於該問題,郭軍表示,工會首先將提供直接的諮詢、代理等法律援助,同時,將加大源頭參與,推動完善勞動法律制度。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最高院等立法機關及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門建立健全立法參與機制,通過多種渠道加強立法參與和政策制定工作。重點推動工資、工時、集體合同、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適時推動勞動法、工會法的修改。
明年,工會將積極推動修改《公司法》和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基準法》。指導地方工會參與立法,大力推動集體合同、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先行先試,為推動全國立法創造條件;擬大力推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兩書”制度,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擬起草下發《2014—2016年工會法律人才隊伍建設三年規劃》,從人才錄用、業務培訓、法律服務、借助社會力量等方面提出明確目標、措施,加大工會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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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小姐問: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一間房子與現金30萬元,但有房貸20萬元,有子女。夫妻一方已過世,生存的一方是否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子女同意嗎?須法院裁定分配才算數嗎?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若子女不孝,免費法律諮詢是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比較好,還是大家協議比較好呢?
律師林俊峰答: 
依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意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立法者針對丈夫或妻子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的法律上評價,所以生存的配偶無須徵求子女的同意,就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死亡5年內提訴訟
原則上當事人可自行協議分配剩餘財產,若分配不均或無法達成協議,才須訴請法院分配,但若其中一方死亡時,則須透過法院來分配。
若想透過訴訟解決分配爭議,要先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狀,寫明要如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讓法院知道原告想請求多少金額,並寫清楚主張的理由以及依據,讓法院作為裁判的依據。
法院受理後,依《家事事件法》第25條規定,要先讓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才審理有無財產分配的事由及如何分配財產。
這類訴訟約需半年左右,一審才會審結,因此若可坐下來好好談,當然是先自行協議比較經濟。
實務上常有父母因子女不孝而提起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訴訟,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須在知道有財產差額之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或在配偶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起,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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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湯小和問:
 我跟媽媽住在一起十幾年,去年底媽媽突然過世,而我們住的那間房子由我跟姊姊共同繼承。姊姊都沒住這,戶籍也不在這,她沒繳任何稅金,卻一直跟我要鑰匙,我可以不給她嗎?如果給她後,我有東西不見怎麼辦?我可禁止她隨意進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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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記協日前舉辦的第42期新聞茶座上,中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副主任任賢良表示,針對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的出現,中國將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任賢良說,中國1994年接入網際網路,最早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2000年出臺的。隨著新的傳播技術不斷涌現,有關網際網路的法律法規需要繼續完善,有些需要補充新內容、增加新條文。針對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將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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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小姐問: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一間房子與現金30萬元,但有房貸20萬元,有子女。夫妻一方已過世,生存的一方是否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子女同意嗎?須法院裁定分配才算數嗎?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若子女不孝,免費法律諮詢是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比較好,還是大家協議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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