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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民事訴訟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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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sfds15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