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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贍養費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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