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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通姦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
 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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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sfds15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