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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事務所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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