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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權僅具相對性效力,針對積欠卡債的消費借貸關係,僅存在契約雙方之間,依本案情形,消費借貸僅存在讀者父親與發卡銀行之間,不及於讀者或讀者母親等家人。原則上,銀行僅能向讀者父親請求清償欠繳的卡債。

契約自始就不成立
至於保證契約,依《民法》739條規定,效力存在於債權人及保證人之間,若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得改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但契約成立需締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讀者父親未經家人同意,自行將家人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並簽上家人姓名,因欠缺讀者家人願代償卡債的意思,表示該保證契約應自始就不成立,讀者及家人不必負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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