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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周一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可判五年以下徒刑,且非告訴乃論,部分立委認為修法過度反「打擊病人」,正尋求翻案。
 日前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長庚護理師,這項修法又被稱為「王貴芬條款」。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王貴芬事件後,大家急著修法,內容偏重保障醫護人員,將使得不滿醫療而向醫院提出抗議的病患或家屬動輒得咎,原本雙方可協調和解的醫療糾紛,可能變成病患或家屬要求醫師不要告他,這也太矯枉過正了。
 林淑芬說,醫院會屢傳糾紛,主要是病人及家屬沒有足夠專業知識,監護權加上醫病關係不對等,如果碰到忙亂又上班超過十二小時的醫護人員,不吵架才怪;但目前的修法內容,等於讓同是弱勢的醫護和病患家屬直接對立,「讓受害者打受害者,真是荒謬」。
 初審修正通過的醫療法第廿四條規定,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若涉及刑事責任,應即送檢察官偵辦。第一百零六條則規定,有上述滋擾或妨礙行為者,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條文未載明是告訴乃論,因此統統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通稱的公訴罪)。
 林淑芬表示,根據修法內容,病人對醫療結果有疑問,本來就有質疑的權利,未來若有民眾家人被醫死,上醫院找醫師理論,甚至灑冥紙或抬棺抗議,就可能被依「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處罰,這樣還有人權嗎?這樣的修法,等於對病患「全面開火」,立法者眼中還有病人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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