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釋字748號解釋出爐近2年,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將併案協商。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稱「公投才是國民主權最高展現」,司法院官員表示,創制權是立法原則,況還需立法,如果法律違憲,權利受侵害者可請釋憲。

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提到,若相關機關未在5月24日前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屆時同性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並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的效力,行使配偶權利、義務。

反同婚團體稱公投是人民行使創造法律的創制權,效力勝過大法官僅能「解釋」法律的權限。

憲法第78條明文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不僅只有反同團體所說的「解釋法律」權限,司法院也多次說明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大法官就憲法所為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而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和固有權限,但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和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公投所通過創制的立法原則,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據程序審議完成的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也不得牴觸「相當憲法位階效力的司法院解釋」。

游信義指同婚法案還在立法院審議,最高民意機關還沒做出決定,行政機關應該尊重權力分立原則,等立法院決議出來再依法行政。不過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748號解釋理由書就提到「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若修法怠惰,同志屆時將直接依民法婚姻章結婚。

許多的人權保障皆靠大法官釋憲,否則若遇上消極保守、怠惰的立法和行政機關,將難撼動欠缺平等的體制。如以往男、女地位不平等,釋字365號解釋就認為當時的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與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性別歧視意旨不符,宣告違憲,2年內失其效力。

2012年大法官作出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解釋,但聲請釋憲的永安出賃公司申請退還溢繳的6317萬營業稅,卻被台北市國稅局否准,打行政訴訟也遭駁。負責人王紹堉再次聲請釋憲,大法官2017年12月為了他再作757號補充解釋,說明「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司法院表示,如果706號解釋當時說得仔細一點,聲請人就不用再次釋憲,以往大法官是對客觀憲法價值作解釋,現在則傾於保護主觀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sfds15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